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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严苛问题反思与完善路径研究

,---,**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存在显著严苛化倾向,导致许多本应成立正当防卫的行为未能得到法律确认,这种严苛性主要表现为对防卫时机、防卫限度要求的僵化理解,过度强调“唯结果论”和“事后视角”,未能充分考虑防卫人在紧急情境下的合理判断与反应空间,该问题不仅挫伤了公民依法防卫的积极性,也削弱了法律对不法侵害的震慑力,亟需在立法理念上强化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原则,在司法实践中细化认定标准,适度放宽对防卫限度的把握,并引导裁判者更多站在防卫人立场进行情境化判断,以构建更为公平、合理的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体系。,---,**说明:**,1. **核心问题点明:** 开宗明义指出司法认定标准“严苛化”是核心问题及其后果(挫伤积极性、削弱震慑力)。,2. **严苛表现概述:** 概括了严苛性的主要表现(时机、限度僵化,唯结果论,事后视角,忽视防卫人情境)。,3. **完善路径方向:** 提出了反思与完善的几个关键方向(立法理念强化、标准细化、限度放宽、情境化判断)。,4. **目标与原则:** 点明了完善的目标是建立“公平、合理”的体系,并重申了核心原则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。,5. **字数控制:** 控制在150字左右,符合要求。,提炼了您标题所指向的核心议题、问题症结及解决方向,为全文提供了一个精炼的概述。

在法治社会中,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对抗不法侵害的重要权利,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,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长期存在标准严苛、认定困难的问题,导致部分防卫行为未能获得法律应有的保护,挫伤了公民依法维权的积极性,本文旨在探讨正当防卫司法认定标准严苛的问题根源,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。

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严苛问题反思与完善路径研究  第1张

正当防卫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

根据《刑法》第20条规定,正当防卫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:

  1. 防卫起因:必须存在现实、紧迫的不法侵害。 这种侵害应是客观存在的,且具有紧迫性,不能是假想或推测的侵害,面对他人持刀逼近的威胁,该行为即构成现实而紧迫的不法侵害。
  2. 防卫时间: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。 提前防卫或事后报复均不能构成正当防卫,如侵害已经结束,防卫行为则失去正当性基础。
  3. 防卫对象: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。 不能伤及无辜第三人。
  4. 防卫限度: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。 这是实务中最具争议的认定难点,也是导致司法认定严苛的关键所在。

司法认定标准严苛的主要表现与根源

(一)司法认定严苛的具体表现

  1. “唯结果论”倾向严重: 司法实践中过度关注防卫结果,特别是造成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,即使防卫行为在当时情境下具有必要性,只要结果严重,便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,如“于欢案”一审判决就体现了明显的唯结果论倾向,后经舆论关注二审才改判。

    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严苛问题反思与完善路径研究  第2张
  2. “事后视角”代替“防卫人视角”: 法官常以事后冷静、理性的“上帝视角”审视防卫行为,苛求防卫人在高度紧张、恐惧的危急时刻做出精准、完美的判断与反击,例如要求防卫人准确选择打击部位、力度或寻求“最温和”的防卫方式,这严重脱离防卫情境的实际。

  3. 对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的把握过严: 对“必要限度”的理解过于狭窄和僵化,在侵害强度大、情况紧急时,防卫人采取较强力度的反击行为本属合理,却常被认定为“过当”,昆山“龙哥反杀案”中,若非监控视频引发广泛讨论,防卫人于海明的行为很可能被定性为过当。

(二)问题产生的深层根源

  1. 立法规定相对原则化: 刑法第20条关于防卫限度的表述为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”,这一标准在理解与适用上存在较大弹性空间,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保守倾向。

  2. 司法理念偏于保守: 部分司法人员存在“维稳”思维,担忧轻易认定正当防卫可能引发私力救济泛滥,破坏秩序。“死者为大”等传统观念也在无形中影响对防卫过当的认定。

  3. 证据采信与证明责任分配问题: 在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,防卫人往往面临巨大的证明压力,需要充分证明不法侵害的存在、紧迫性以及自身行为的适度性,而侵害过程的瞬时性、突发性常导致证据不足。

相关典型案例分析

  1. “于欢案”(辱母杀人案):

    • 案情: 于欢在母亲遭受高利贷催债者长时间非法拘禁、极端侮辱(露下体)后,情急之下刺死一人、刺伤三人。
    • 司法认定争议: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,核心争议在于:催债行为的非法性与侮辱性是否构成“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”?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?
    • 结果与影响: 二审认定存在防卫性质,但属于防卫过当,改判有期徒刑五年,此案引发全国对正当防卫司法适用的巨大反思,推动了相关理念的更新。
  2. 昆山“龙哥反杀案”(于海明案):

    • 案情: 刘海龙(“龙哥”)醉酒滋事,持刀连续击打于海明,后刀不慎脱手落地,于海明抢刀后反杀刘海龙。
    • 司法认定亮点: 昆山警方和检方迅速介入,认定刘海龙的不法侵害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”,于海明的抢刀反击“出于防卫目的”,且“不法侵害虽然结束,但其带来的危险状态并未解除”,最终认定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    • 意义: 此案成为激活“沉睡条款”的标志性事件,树立了“以防卫人当时情境判断”的标杆,极大鼓舞了社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信心。

正当防卫司法认定标准的完善路径

  1. 切实贯彻“防卫人视角”原则: 司法机关必须将自己代入防卫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,充分考虑防卫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处的紧急状态、心理恐慌程度、认知判断能力受限等因素,判断防卫行为是否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,应以一个处于相同情境下的理性人可能做出的反应为标准,而非事后冷静分析的最优解。

  2. 放宽对防卫限度的把握:

    • 区分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: 对于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规定的“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”进行积极认定,适用无限防卫权时更应宽松。
    • 引入“比例原则”的动态考量: 防卫行为的强度并非必须与侵害强度完全对等,只要是为有效制止侵害所必需的、且在当时情境下具有合理性的强度,即使最终损害后果大于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,也不宜轻易认定为“明显超过”。
    • 容忍必要的反击强度冗余: 在侵害具有突然性、暴力性、不确定性(如侵害人是否持械、是否有同伙)时,应允许防卫人采取可能略显“过度”但能确保自身安全的防卫手段。
  3. 明确和优化证明规则:

    • 合理分配证明责任: 在防卫人初步证明存在不法侵害(如伤痕、现场痕迹、证人证言指向侵害)后,证明防卫行为明显过当的责任应主要由公诉方承担。
    • 降低防卫人的证明标准: 承认防卫情境下证据获取的困难性,允许运用经验法则、逻辑推理和防卫人供述(需与其他证据印证)来综合判断不法侵害的存在与强度。
    • 重视客观证据与情境还原: 充分利用监控录像、现场勘验、法医鉴定等客观证据,结合侵害工具、双方体态、环境等因素,尽可能还原案发时的真实情境。
  4. 发挥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引导作用: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继续发布像“于海明案”这样具有标杆意义的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,明确裁判要旨和具体规则,适时出台更详尽的司法解释,对“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”、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等关键概念和判断标准进行细化规定,统一司法尺度。

  5.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与理念更新: 持续对法官、检察官进行正当防卫制度的专题培训,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,破除“唯结果论”、“死者为大”等陈旧观念,树立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坚定司法理念。

拓展分析

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宽严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命运,更深层地反映了法治文明的程度,一个能够充分保障公民在危急时刻合法自卫权的司法体系,是对“法律是人民意志体现”这一原则的有力践行,它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:法律坚定地站在正义一方,赋予公民对抗不法的勇气,而非在侵害面前束手束脚。

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是法律系统应对复杂社会现实的动态调整过程,立法者、司法者需不断倾听社会声音,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,在保障个体权利与维护社会整体秩序间寻求更精妙的平衡。

正当防卫是公民对抗不法侵害的法律之盾,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标准的严苛倾向,不仅削弱了这一制度的价值功能,也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,通过深入剖析严苛认定的表现与根源,并借鉴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,唯有切实贯彻“防卫人视角”原则、科学放宽防卫限度把握、优化证明规则、强化案例指导和理念更新,才能真正激活正当防卫条款,使其成为公民捍卫合法权益的坚实依靠,彰显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法治精神,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、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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